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,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:
一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二、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三、被保险人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四、被保险人醉酒,斗殴,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五、被保险人因妊娠(含宫外孕)、流产、分娩(含剖宫产)导致的伤害;
六、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、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;
七、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;
八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,私自使用药物,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;
九、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十、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十一、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;
十二、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,未到达目的地之前,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,轮船的甲板之外,飞机的
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。
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,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
现金价值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,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。